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建财【2024】126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1-08 08:57:54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建财【2024】126号葫芦岛市皓沣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日,你单位对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关于(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校园餐大宗食材采购项目、JH24-211422-00158)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辽宁省建昌县第三高级中学校园餐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分为5个包组,经查询辽宁政府采购电子监管系统,你单位下载了本项目5个包组的采购文件,参与了1、2包组的投标,未参与3、4、5包组的投标。你单位为获取本项目3、4、5包组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是参与本项目3、4、5包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于本项目3、4、5包组的采购结果,你单位依法不具有质疑、投诉的权利。因此你单位对本项目3、4、5包组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你单位对本项目3、4、5包组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本项目3、4、5包组的投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建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葫芦岛市建昌县财政局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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